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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生育三胎的,下面是黑龙江省生育三胎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3、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

二、超生三胎罚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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